来源:曼昆区块链法律
对于窃取数字货币,实务中认定不一。但对于窃取数字藏品,笔者认为还是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更为适宜。
首先,对于数字藏品,其与比特币等有众多显著区别。比特币属于同质代币,而数字藏品属于非同质化代币,具有唯一性,本质是对应到特定的作品、艺术品的权属凭证,是为了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、购买、收藏和使用而产生,其中不仅仅凝结了区块链技术,还有关于作品的版权以及欣赏价值等综合事物,不能仅以部分用户/平台对其炒作就否认了它的本身“价值”,应把它看作是盗窃罪中的“财物”予以保护。
其次,国内政策上并未禁止数字藏品的交易,尤其是绝大部分数藏平台使用人民币结算,从交易属性上,数字藏品属于商品,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。退一万步讲,即使国家禁止数字藏品的交易,使其从法律层面完全失去流通的属性,也应该被法律保护,否则盗窃毒品难道无罪吗?恰恰相反,实践中仍绝大多数以盗窃罪定罪处罚。
再次,从受害人保护的角度,窃取数字藏品也应该定位盗窃罪。数字藏品可能是用户花重金购得,被盗后从其损失角度明显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更能达到保护其权益(背后的法益)的目的,否则可能会掉入道德陷阱,即犯罪分子窃取数字藏品转售后坚决不退赃,扛住几年牢最后出来吃香喝辣,这样的话,罪行、责任以及刑罚不匹配,容易助长犯罪分子嚣张气焰。
作为NFT领域的法律从业者,还是希望加大对黑客等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,这个圈子不仅需要自身合规性,更需要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保护其健康、有序发展。